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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定义与分类

  1. 毒性药品界定
    毒性剧烈、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,使用不当可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1,2,3,4,5

    • 分类​:包括化学药品(如阿托品、洋地黄毒苷)和中药(如砒霜、水银)1,5
  2. 管理权限
    具体管理品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(原卫生部)会同国家药监局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1,2,3,4

二、生产管理

  1. 计划审批

    • 年度生产、收购、供应计划由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制定,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下达,严禁擅自变更或自行销售1,2,3,4
  2. 生产规范

    • 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、配制及质检,建立双人复核制度,记录原料与成品数量并签字备查1,2,3,4
    • 工具、容器需彻底清洁,防止交叉污染;包装须标明“毒药”标志1,2,3,4,5
  3. 记录保存

    • 生产记录需完整保存5年备查,废弃物须安全处理以避免环境污染1,2,3,4

三、经营管理

  1. 专营单位

    • 收购、经营由医药管理部门指定单位负责;配方用药仅限国营药店和医疗机构1,2,3,4,5
  2. 运输要求

    • 运输中需采取防泄漏、防误用措施,确保包装完好1,2,3,4

四、使用管理

  1. 处方限制

    • 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调配,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;处方一次有效,保存2年备查1,2,3,4,5
  2. 炮制规范

    • 中药毒性药材需按《中国药典》或省级《炮制规范》加工,合格后方可使用1,2,3,4
  3. 特殊场景

    • 科研/教学单位需持单位证明信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;个人自配验方需持街道/乡镇证明,且单次购量≤2日极量1,5

五、储存与保管

  1. 专库(柜)管理

    • 划定专用仓间或仓位,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,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1,2,3,4,5
  2. 验收与核对

    • 建立严格的验收、领发、核对制度,防止收假、发错1,2,3,4

六、法律责任

  1. 违规处罚

    • 擅自生产、经营或配方者,没收全部药品并处非法所得5-10倍罚款;致人伤残或死亡的,追究刑事责任1,5
  2. 复议与诉讼

    •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,可15日内申请复议或15日内向法院起诉1

七、附则

  • 本办法自1988年12月27日起施行,同时废止1964年及1979年相关旧规1,2,3,4
最后修改:2025 年 04 月 0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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