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定义与分类
毒性药品界定
毒性剧烈、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,使用不当可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1,2,3,4,5。- 分类:包括化学药品(如阿托品、洋地黄毒苷)和中药(如砒霜、水银)1,5。
- 管理权限
具体管理品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(原卫生部)会同国家药监局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1,2,3,4。
二、生产管理
计划审批
- 年度生产、收购、供应计划由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制定,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下达,严禁擅自变更或自行销售1,2,3,4。
生产规范
记录保存
- 生产记录需完整保存5年备查,废弃物须安全处理以避免环境污染1,2,3,4。
三、经营管理
四、使用管理
处方限制
- 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调配,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;处方一次有效,保存2年备查1,2,3,4,5。
炮制规范
- 中药毒性药材需按《中国药典》或省级《炮制规范》加工,合格后方可使用1,2,3,4。
特殊场景
- 科研/教学单位需持单位证明信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;个人自配验方需持街道/乡镇证明,且单次购量≤2日极量1,5。
五、储存与保管
六、法律责任
七、附则
- 本办法自1988年12月27日起施行,同时废止1964年及1979年相关旧规1,2,3,4。